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关于商家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法律后果,如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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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谢新民律师

  引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奇缺。同时,由于各新闻、政府、专家都呼吁大众减少外出,各地政府严控出行等,蔬菜肉禽等菜类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市场上开始出现诸多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行为,其主要体现在商人通过垄断货源、囤积货物、散步涨价谣言等等手段,哄抬物价,以谋取暴利。部分经营者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也引起国家有关机关的重视。在此,谢新民律师团队检索汇总了近期各大新闻媒体报道的相关内容,针对部分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通过分析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及价格违法的案例,对“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认定、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追责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简要分析说明。同时,为当事人如何有效申诉维护自己权益提供相关法律建议。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应如何界定“哄抬价格”这一行为呢?

  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主要分为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非法囤积和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三种情形,具体为:1.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此外,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中的相关哄抬价格情形的认定,具体如下:

  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二、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一)虚构购进成本的;(二)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四)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一)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二)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三)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四)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四、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五、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六、出现下列情形,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一)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二)隐匿、销毁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四)实际成交金额过低但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五)其他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

  七、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四)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五)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六)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七)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八)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其次,经营者哄抬价格需要什么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20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意见指出,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涉嫌犯罪的,必须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此次全国范围内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与此前2003年“非典”事件相似度极高,因此,非典期间国家有关部门机关在防控期间采取的相应措施,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具体如下:

  一、2003年5月9日,国务院针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其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 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疫情期间商家上述哄抬物价套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制裁,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2003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显然,这一司法解释将商家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行为解释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为惩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的依据。

  全国公安机关加大对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销售伪劣、扰乱秩序、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及时查处了一批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

  最高检对于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涉疫经济犯罪,应充分运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刑罚处罚总体上应当体现从严惩处方针。提出刑事追责方面,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之规定,对于相关经济犯罪行为应当具体分析,进行类型化定罪处罚,其中规定:“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价格法以及国家在防控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药品、口罩、消毒液等各类防治、防护物资物品或食品、日用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律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重处罚。特别是对于故意囤积居奇、以明显超出正常利润范围销售病患和公众急需药品、防疫用品的非法经营行为,要注意从主刑和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两个方面,较大幅度地予以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行为。笔者也检索了行政处罚及价格违法的相关案例,根据以下案例具体情况提示各位,并进行简要的分析说明。

  案例一:深圳罗湖查处药房哄抬医用口罩一案

  基本案情:1月21日,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深圳市中港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深圳市中港大药房有限公司从 1月20日开始哄抬稳健牌N95医用口罩价格,销售价格高达120元/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江西九江大白菜售价数十元1公斤遭查处

  基本案情:1月28日,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多名群众多次投诉举报,修水县某商超大白菜售价数十元1公斤,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不良影响。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专案组立即到场查阅账目、调取进销数据和走访比照,查实大白菜售价为每公斤13.96元,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在进货渠道没有明显上涨情况下,该超市大白菜销售价格大幅上调,涉嫌哄抬物价。调查中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已公开向社会致歉,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该超市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上海超市哄抬物价

  基本案情:1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在巡查中发现,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徐汇店销售的精选生菜、小白菜、鸡毛菜、菠菜等15个品种蔬菜,在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情况下,多次调高销售价格,涨价幅度大、品种多,其中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涨幅分别为692%、405%、330%。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拟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沈阳抓获哄抬价格、高价倒卖一次性口罩经营者

  基本案情:1月26日,沈阳警方会同市场监督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将高价倒卖一次性口罩的郝某抓获,依法没收一次性口罩163包(每包100个)。经查,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以每包10元的价格购入非医用一次性口罩,并以每包2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目前,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声明:案例源自网上新闻报道,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律师分析:根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非法囤积及其他手段哄抬价格。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不良商家趁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等进行涨价,且涨幅过高,其具有牟取暴利的主观故意,同时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等不利后果,构成哄抬价格行为。针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具体违法情节和严重程度,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经营者的进货价是其销售商品的其中一个商品原始成本,除此之外,该商品还包括运输成本、人工成本、门店经营成本等等其他费用,从而形成售货价格。笔者认为,相关部门查处经营者“哄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应当首先针对经营者原销售价进行判断,其溢价部分是与原本商品销售价格的差额,而不是与进货价的差额。当前形势下,若经营者基于运输成本、人工成本、门店租金、存储成本、商品进货成本等等费用,在合理程度范围内溢价,遭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经营者又该如何有效申诉维护自身权益呢?

  受罚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督制度。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诉讼,是指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指控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活动。经营者在接到行政处罚之日起的6个月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后,不服复议决定的,再进行行政诉讼。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向作出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后,德纳所谢新民律师团队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若为谋一己之利,趁疫情应急防控、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牟取暴利,哄抬口罩、消毒液、药品等疫情防治物品药品,甚至趁机上涨食品、生活日用品等必备物资的价格等等行为,或将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更甚者将会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现正处于疫情防控严查严打阶段,广大经营者需谨慎注意,避免因小失大,为谋取一时利益被市场监管局查处,反而遭受更严重损失。本文系笔者根据近期相关商家“哄抬价格”的新闻报道,结合检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进行的总结分析,案情况不同需要区分对待,需专业律师根据案情予以分析。谢新民律师执业十余年,具有法律多年从业经验,若存有此类疑问欢迎扫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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