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从1048年10月起陆续实行,“择官长”首先实行,改变即使是贪污腐败、 老弱病残的官员,也无一例依资格选任的状况。由朝廷选任各路转运使,由转运使
选任各州知州,再由知州选任各县知县、县令,不称职者必须随时降职或撤换,政 绩突出的提拔重用。
同月末又颁布了改革考绩的诏令,改变原来那种文官三年、武官五年,一律升
迁官资,刚上任时间不长并无政绩,遇到例行考核也照样升迁的磨勘法。规定不仅 要实际任职期满,对曾经贪赃及犯法的官员,则视情节轻重及现任政绩优劣等奏报 决定是否升迁。中级官员则还要不犯“私罪”才能进行考绩,还限制了较高级官员
的随意升迁官资。
1049年3月,又改革科举制度,改变专以诗赋、墨义取士的旧制,重视策论与 德行,以求录取德高望重的人士,改善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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