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普普通通一个农民的后代!
我只是很痛恨网络标题党!
像李天一打架事件就是炒作的一个典型!我们有时候看事情容易一边倒偏听偏信,就是受网络标题党的影响!某些新闻媒体只顾赚眼球和点击率,罔顾自己的社会与道德的责任!报道事情片面,偏激!主观意见强烈,缺乏客观与严谨!
比如李双江之子的事件中某些媒体的报道:
首先,强调是李双江的儿子打人!而不是什么张三李四之类的儿子!平常人就没什么点击率了!明显的就是开奥迪车的也和李的儿子一起打了人,其受关注的程度就要小的多!网络媒体的报道对奥迪车都只是是一带而过!基本上只是集中关注李天一!为啥?因为奥迪车司机也好或者是家里的什么人也好都没有什么名气的!只是有钱罢了!关注也引不来太多点击率!
其次,突出李双江的儿子打了人,就是不提为什么会和人打起来!提到了原因就是很含糊的说什么车一转弯就停下来就怎么怎么的!就是要引导人的情绪去关注于、去愤慨于打人的这个情节上,忽视其前面的原因!其实开车的人都会知道,不打转向急刹车突然转向会对别人造成多么大的安全威胁!遇到这种情况会有多么恼火!具体的情节我没有看见,我只能根据看到的所有的报道估计(只是估计,我不清楚事情的具体细节)情节是:别克车快速行驶到了小区门口,之前可能没注意,近到眼前了突然发现到了地方了,赶紧刹车,不打转向灯急转向去小区,迫使跟在后面快速行驶的宝马和奥迪同样要急刹车避让。然后大家刹死卡死在路上;可能是宝马或者是奥迪或者都是,避让刹车停住以后挡住了别克车的路,然后别克车主下车理论(要是顺利别克车还不会开着车就走了啊?干嘛看别人急刹车还下车去查看!又没有事故!所以应该是被挡住道了!)。 奥迪宝马也下车了,大家情绪都不好,理论了几句,加上年少轻狂,说不好就动手了!然后别克车主不是对手,老婆也上去就打,两口子就都被打伤了!这只是我依据各种报道对于事件的一个猜测还原!是不是这样就不确保了!只是我觉得是这样的!究其竟,其实就是两拨人在街头打架,结果一边根本不是对手,被打伤了!碰巧别克车的对手是李双江的儿子!
还有,一味地强调豪车阔少!强调军方背景!利用公众的仇富仇官心理提高点击率!现在平常老百姓对社会有太多的不满,为啥?不患贫而患不均!到了当代“均”还包含一个重要含义:公平!!!可是我们的老百姓得到了太多的不公平!!!一提起富人,官员,政府,军方情绪自然一边倒,不管三七二十一,都是认定有钱有势的人绝对错了!!!而且好多时候还真是这样!!!这个情绪很轻易地被网络媒体,被水军利用了,利用来提高点击率!!!引导偏听偏视!
另外,忽略重要事实!引用用一些“据某网友反映”或“一个匿名人士所说”的话来报道!没有新闻从业人员严谨客观的职业道德!比如所谓“冲锋枪”,其实就是一把塑料仿真枪,谁都可以买到!一个15岁的男孩有一把仿真玩具枪并不是什么大的罪过吧?可是有些网络媒体恨不得非要把那枪说成是一把真枪!从型号、质量、原理、性能等等各个方面引用各个方面的数据、文字来说那把塑料玩具仿真枪!就是想要把一把玩具塑料仿真枪说成是能够轻易打死人的制式枪支!难道就是想给李天一安一个私藏枪支弹药罪?更多的恶心的方面就不想去提了!
凌乱地说了这么多,并不表示我要为李双江的儿子做无罪的辩护!
李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打伤他人必须要依法作出惩戒!
他的儿子错了就是错了!
错了就要付出代价!
每个人都应该是一样的!
面对法律任何人都不能例外!胡锦涛的儿子也不行!这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而不是搞死一个李天一或者搞臭李双江老师!
我希望李天一受到应有的惩戒,而我更希望我们的社会面对任何问题都能多几分的思考!理性的思考!!!不会被网络忽悠,!不会被政府忽悠!!不会被组织忽悠!!!
只是说句实在的,我们现在的政府和政党也确实很让老百姓失望!
失去了公信力!说什么老百姓都要怀疑!感觉会骗人!
出去办个什么事情,大家所想到的首先就是找关系送礼!除非是迫不得已,绝不会去想着走正常程序!而且事实证明走正常程序办事确实很让人蛋疼,还往往办不成事情!
什么时候能够改变这种情况?还是要期待人民!期待觉醒的高素质的能够独立客观思考的人民!轻易不会被洗脑的人民!!!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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