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确凿:晚唐诗人杜牧到玉山县巡差并赋诗杏花村的新证据(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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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确凿:晚唐诗人杜牧到玉山县巡差并赋诗杏花村的新证据

  杜牧的《玉溪杏花村作》与杏花村是先贤留给我县的宝贵文化遗产。有关证据我已在本报2009年12月8日第850期《杜牧诗中的“杏花村”探源》一文中作了详细介绍,现再将与此有关的新证据简述于下:

  一、志书是匡正史实的定海神针

  县志、府志均是地方长官主持、专职史官编纂、且按规定程序审定的正史,有一定的制度约束(重者杀头),所以相对来说,是比较符合事实的,凡史上有争议的事件,往往最后以正史之述定夺乾坤。如我国四大名著之一《西游记》的著者署名,清代当时所有出版商的刊本大多认定是清代文人汪象旭所拟定的“长春真人丘处机”,对此也一直争议不断。直到上世纪20年代,大文豪鲁迅在准备撰写《中国小说史略》这篇巨著时,查到明朝天启年间《淮安府志》卷十九《艺文志》的“淮安书目”条中有如下记载:“吴承恩:《射阳集》四册□卷、《春秋列传序》、《西游记》”,又经胡适等对《西游记》书中多处使用淮安方言,所描述的多是明朝风格风土人情而丘处机却是南宋末代人,且一生都在华北地区从未到过南方活动的事实,最终否定了《西游记》著者是“长春真人丘处机”之说而一致考定为吴承恩。由此足见志书在史学界的地位,所以志书是匡正史实的定海神针。

  由于我国所有十多个“杏花村”中,有县志、府志记载而且有“古人诗曰: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正指此也,如此明确具体之述,还有《县治图》为佐证者,唯我县杏花村是也。其余“杏花村”均有非议。如山西汾阳的杏花村,汾阳的清代之前的府志、县志均无杜牧到过该地的任何记载,所以当今所谓山西的杜牧杏花村属牵强附会。尽管山西汾酒厂于1957年注册了《杏花村》第33类商标,但此乃商业行为,与史实无关。正如杜牧研究专家,四川大学缪钺教授所指出的:“在杜牧自己的著作中以及晚唐、五代、北宋人撰写的各种文献中,从来没有杜牧曾到过今山西境内的任何记载”。山西又是“清明常明,谷雨不雨”的北方地理环境,根本就不符合杜牧这首诗中所描述的“清明时节雨纷纷”的南国情调,所以完全可以确定杜牧诗中所指的杏花村不是山西“杏花村”。而我县的清明时节则属“清明时节雨纷纷”的气候,身为江西团练府巡官的杜牧在巡差玉山之际写出此诗乃是自然而然之事。此外,以山西注册了“杏花村”商标就认定杏花村就在山西境内,也是一种无稽之谈,台湾省金门县李某于2009年1月28日抢注了《玉山》商标,难道说我们玉山县是在台湾境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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